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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還有哪些管委會須特別注意事項應做之義務❓
A:
(1)備置勞工名卡:應依第7條規定,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並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5年。
(2)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依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3)置備工資清冊: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發給之工資數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
(4)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確明勞工之出缺勤狀態,勞動基準法課雇主記載及保存出勤紀錄之義務,依該法第30條第5項暨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此項出勤紀錄應保存5年。
資料來源: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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