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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合意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即實施所謂「無薪休假」)適逢產假,應如何給薪❓

 

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勞工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產假期間,雇主依法本應停止其工作,該期間自無得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並應依無薪休假前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數額給付。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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