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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實施縮減工時(無薪休假)如未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訂定協議,應如何給薪❓

 

1.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前開協商變更勞動條件雖非以書面為要件,惟勞工保持沉默未即表示異議,亦難逕認默示同意;如生爭議,雇主應負舉證責任,雇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仍難認其排定之「無薪休假」業經勞工同意,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末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

 

2.另查勞資雙方針對縮減工時如已協商同意及訂定協議,除協議之內容有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外,允屬有效,惟勞工如對原協議書之內容有疑義或認有調整之必要,仍應由勞雇雙方重新協商合致。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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