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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資雙方協議,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每月給付之工資可否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指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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