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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所僱用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如何計算❓

 

 A:

管委會所僱用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資遣費給與,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分母)表示。

 

例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1/2*{3+[6+15/30]/12}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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