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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可以任意與勞工終止契約嗎❓如依法資遣所生義務為何❓

 

 A:

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不得片面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如係依該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爰雇主欲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當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得任意與勞工終止契約或強迫勞工自行離職。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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