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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請辭職應在幾天前預告雇主❓

 

 A:

(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可參考下列期間辦理: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2)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之。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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