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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
有關育兒減少工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為何❓
A: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資料來源: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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