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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為何

 

A: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牛乳、羊乳等亦屬之。

親自哺乳亦不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如有親自哺餵之需要,也可請求給予哺乳時間。

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儲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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