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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之工資相關規定

一、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以下同)23,800元,每小時158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

二、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三、「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時,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約定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者(現為23,8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該公式推算約為元。

四、爰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23,800元加上元乘以(240-174)小時之總額30,345元為其基準。

1.其延長工作時間48小時,如均在當日前2小時者,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應不得低於6,347元(23,800÷240×4/3×48≒6,346.7)。

2.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36,692元。

五、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58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

六、至其月工資總額30,345元,係以乘以240小時加上元乘以(240-174)小時而獲致;亦即月工資額係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等於月工資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

七、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所謂休假日,係指第37條所定休假【俗稱之國定假日】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當日原約定照給之工資外,當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1日工資。 

 

[實例一]A君至B保全公司任職,約定為「按月計酬」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依現行基本工資,A君之基本工資至少為何?

 

23,800+x(240-174)=30,345元

基本工資公式:23,800+【(23,800÷240)x(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小時)】

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每週40小時x52週)+8小時】÷12個月=174小時

 

[實例二]C君至D保全公司任職,按月計酬每月30,030元,每月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每日10小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如何計算?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30,030÷【240+(220-174)】=105元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105×10=1,050元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公式:月工資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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