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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規定,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勞動部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事業單位歇業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僱用勞工人數、勞工終止契約人數及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總金額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及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時,經勞動局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勞動部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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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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