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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時數】

 

Q1:加班時數如採3個月總量管控,其每3個月如何計算?

答:

企業採加班時數總量管控時,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的起訖日期認定之。例如,勞雇雙方協商約定自107年4月1日起,依曆連續計算至107年6月30日止為一週期;下一週期自1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

 

Q2:企業適用加班時數例外規定時,是否可以連續實施?每3個月的區間,是否可以重覆?

答:

1.是否有連續實施加班時數例外規定的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議。例如,勞資雙方於第2季有調整加班時數的需要,可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認為第3季也有調整的需求,亦得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7月至9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僅第2季及第4季有調整的需要,得以「4月至6月」、「10月至12月」之區間總量控管。

2.每連續3個月之週期,雖由勞資雙方協議,但實施區間不得重複。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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