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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曉玫是即將投入就業市場的社會新鮮人,但看到有些職缺薪資寫面議,讓曉玫不知是否要投遞履歷?

 

A:依法令規定,雇主在刊登求才廣告時,如果徵才職缺的薪資不到4萬元的話,薪資欄位不得寫面議;也就是說,事業單位在徵才時,若薪資未超過4萬元時,就必須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違反規定者,依法可處雇主6萬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也提供示範案例供事業單位遵循,並要求以一定區間、最低數額、定額數額等三種方式擇一以揭露薪資。

 

參考法規: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

https://bit.ly/2V5Bk9S

就業服務法第67條

https://bit.ly/2HbJCcJ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https://bit.ly/2HdHp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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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全

#就業服務

#薪資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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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鬼鬼看到求才廣告中職缺未提供薪資範圍,打電話去問,他們說面試時再談,這樣可以嗎?

 

A:除非是經常性薪資在4萬元以上,否則是不行的喔!

 

依據107年11月30日生效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內容,在公開招募人才時即應「公開揭示」、「公開告知」薪資範圍,使不特定或多數的求職民眾於應徵前,得以知道該職缺薪資範圍,雇主不可於面試時才告知求職民眾薪資範圍。

 

所以只要雇主提供的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是要做公開揭示或公開告知的喔!

 

參考法規: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

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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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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