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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附近就有醫院了,員工生病就醫已經很方便,還需要僱用或特約醫師、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嗎?

 

A:仍然需要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訂定之服務頻率辦理喔!尤其是因為,僱用或特約醫師或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跟生病看病,需辦理的事項是不同的喔!

 

👩‍🏫簡單來說,臨場健康服務的服務內容包含有對勞工健檢資料的管理評估、選工配工、健康管理、實施衛教、急救等處置等(辦理事項詳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最重要的是能夠掌握事業單位聘僱之員工身心健康狀況,因此與員工生病就醫的狀況相當不同,不能夠以員工就醫已很方便為由而未依規定辦理喔! 參考連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https://bit.ly/33tbS2m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第10條:https://bit.ly/2KYPs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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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

#醫護人員臨場服務

#勞工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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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官方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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