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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襲時,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

 

  • 最後異動日期: 107-08-07

颱風來襲屬於天然災害之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未出勤的勞工,雇主不宜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事業單位或雇主若未參照該要點辦理,以致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則可依《勞動基準法》處以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另方面,勞工若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者,雇主除應照給當日之工資外,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雇主要求勞工出勤,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發生職業災害而造成傷害、疾病或殘廢,雇主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員工職業災害補償費用。勞工在職業災害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

 

天然災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任何一方。對於部分團體主張「防災假」立法一說,勞動部表示,應否立法規範,各方意見多元且分歧,必須審慎評估。

 

參考資料》請點閱下載。

資料來源:
勞動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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