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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失蹤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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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給付對象及給付標準

(一)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失蹤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70%,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 3 個月之期末給付 1 次,至生還之前 1 日或失蹤滿 1 年之前 1 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前 1 日止。

 

(二)失蹤津貼之受益人及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四)被保險人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其受益人得按職業傷害死亡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失蹤津貼電腦試算  

 

二、請領手續

(一)失蹤津貼係每滿 3 個月於期末請領。受益人請領失蹤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失蹤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同一順序受益人有 2 人以上時,應共同具名簽名或蓋章;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2、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於被保險人失蹤日期之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另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戶籍者,一份即可)。

3、災難報告書或其他相關事故證明。

(二)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與戶籍謄本之記載不符,應請投保單位填具「 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 」,連同前項書據證件一併送勞工保險局。

(三)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1、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外交部有權視須複驗之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式決定受理與否,如有疑義請逕向該部領事事務局洽詢,電話:02-23432888)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三、請領期限

領取失蹤津貼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01 年 12 月 21 日修正施行)。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失蹤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失蹤津貼,每滿3個月於期末給付1次,至被保險人生還之前1日或失蹤滿1年之前1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1日止。

 

 

書表下載

失蹤津貼申請書

 

失蹤津貼申請方式:

可郵寄或送件至勞工保險局申請

地址:10013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4 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

 

相關規定

平均月投保薪資與保險年資計算說明

現金給付以郵局或金融機構媒體轉帳請領方式說明

 

查詢電話

失蹤津貼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63


 

常見問題

 

被保險人失蹤,可否請領保險給付?

1.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3個月之期末給付1次,至生還之前1日或失蹤滿1年之前1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1日為止。其家屬於請領失蹤津貼滿1年後,可依民法第8條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死亡之宣告,再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職業傷害死亡給付。如經法院裁定於失蹤滿7年才宣告死亡,則可檢具法院裁定書繼續請領失蹤津貼至宣告死亡前1日止。

2.被保險人非因上述情形於保險有效期間失蹤,家屬不得請領失蹤津貼,嗣經法院宣告死亡,遺屬得於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日起,按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惟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申請失蹤津貼要準備哪些文件?

1.失蹤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3.災難報告書或其他相關事故證明。

 

請領失蹤津貼的請求時間為何?

領取失蹤津貼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滿3個月之期末)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可以請領失蹤津貼的期限為何?

失蹤1年應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後申請死亡給付,若法院判決為普通災難,得檢具法院裁定書,繼續申請失蹤津貼至滿7年止。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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