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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有性別保障的規定嗎?】

    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但僱用勞工人數未達4人者,不受此規定限制。

舉例:

A事務所勞工人數12人(男性6人、女性6人),應選之勞方代表為2人,因男、女人數皆未過半,故選任之代表性別可為男性2名或女性2名或男、女性各1名。

B公司勞工人數17人(男性10人、女性7人),若應選之勞方代表為3人,男性勞方代表應至少有1名,另2名勞方代表之性別無特殊限制。

C工廠勞工人數為3人(男性2人、女性1人),此3人皆為勞方代表,無性別保障之限制。

※事業單位可透過桃園網路e指通-勞工服務-勞資會議備查(免憑證)送件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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