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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朋友們!舊制年資可以結清嗎?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結清舊制年資的要件為:
1.舊制轉新制的勞工:
在同一事業單位,原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制度,後於94年7
月1日至99年6月30日改選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退休金制度者。
2.須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且勞資雙方同意:
結清舊制年資並非強制規定,保留之舊制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
間,由勞資雙方合意為之。
3.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
舉例:舊制年資4年1個月,應給與9個基數(4.5年×2=9)。
如需諮詢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及相關法令,可撥打勞動局勞退辦公室,聯絡電話:03-3322101轉6844至6846洽詢。
資料來源: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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