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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文,基於配合防疫在職教育訓練得於110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及第17條之1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使其每2年或3年接受至少3小時至12小時不等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考量COVID-19(新冠肺炎)之影響,雇主及勞工對部分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場所,恐有群聚感染之疑慮,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爰適度調整彈性放寬旨揭雇主於110年12月31日前使渠等勞工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均認符合上開規則第17條之1規定,惟雇主自111年後規劃該等勞工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仍須按原規定期限辦理。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關心您~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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