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勞工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雇主應給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基於防疫控制需要,強化受僱者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下稱COVID-19疫苗)意願,落實防疫政策,擴大防疫效果,並保障疫苗接種者權益,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公布自110年5月5日起,受僱者接種COVID-19疫苗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雇主應給假(亦即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請「疫苗接種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工局表示,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原文: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785521/post


 

資料來源:

勞動in台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人資HR兼總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