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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請離職應於幾日前預告雇主?

對於年後想轉換跑道或稍作休息的勞工朋友們,於自請離職時應幾日前預告雇主?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依此規定,勞工需於下列期間內預告雇主: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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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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