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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扶養未成年之繼子女,可否申請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規定,所稱受扶養眷屬,係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前開受扶養子女應以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該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如何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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