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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失業勞工符合什麼條件才能加給眷屬給付或津貼?可加給多少?

失業勞工於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者,即得申請加給。每扶養1人即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最多計至20%。

例如:張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扶養2名眷屬,他原請領失業給付18,000元(30,000×60%),現可加給20%,加給6,000元(30,000×10%×2);所以合計失業給付及加給眷屬給付共可領取24,000元(也就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如何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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