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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代表人數如何認定?】
原則: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15人;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
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例外:
依同法第2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3條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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