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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可否將加班時數換成補休?】

案例:

  上個禮拜適逢公司業務旺季,有頭鹿配合公司加了很多班,現在輕鬆下來,想放長一點的假出門走走看風景,但自己的特別休假已經用完,也不缺錢,於是想把上禮拜的加班時數換成補休來使用…

說明: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原則應按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但若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時數,惟雇主不可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在還沒加班前,一次性向後拋棄加班費之請求權。(相關規定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

  勞工如有相關法令諮詢問題,歡迎向本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洽詢,電話:03-332-2101轉6804、6805。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關心您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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