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制度的設計,是藉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舉行定期會議,利用提出報告與提案討論的方式,獲致多數代表的同意後,做成決議,創造出勞資互利雙贏的遠景。
◎勞資會議勞資代表人數規定為何?
勞資會議代表人數可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及需求決定,其勞方及資方代表各為2人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事業單位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委員。
◎那些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單位(分支機構)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勞資代表如何產生?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雇主或雇主就事業單位熟悉業務、勞工情形者指派之,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辦理選舉;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由事業單位辦理選舉。(前項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10日公告之,年滿15歲始有選舉權)
◎勞方代表資格及選出名額性別等相關規定有那些?
一、勞方代表需年滿15歲。
二、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四、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不受性別之限制。
◎勞資會議代表每一屆任期多久,如何起算,勞資代表於任期中如有
變動該如何辦理?
一、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4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二、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首屆代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算。
三、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規定為何?
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於15日內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或改派時,亦同。
◎勞資會議之開會內容包含那些?
可於會議中報告勞工動態、生產計畫及業務概況並討論關於勞動條件、勞工福利籌劃,工作規則修訂等…事項,另可就工作環境、生產問題及工作場所之安全等..事項,提出有利生產效率之建議作為事業單位之參考。
◎舉辦勞資會議可得到的效果為何?
勞資會議之召開乃是本著全體員工上下同舟共濟、榮辱一體之精神,建立勞資雙方正式的溝通管道,可強化員工參與感,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活化企業組織,提高工作效率。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入場輔導事業單位舉辦勞資會議申請書
勞資會議流程圖、相關表單及格式下載
Q1. 舉辦勞資會議是否為強制規定?未舉辦有無罰則?
A (1)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3條之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故事業單位僱用勞工1人以上且為適用勞基法行業,均應依法舉辦勞資會議,故為強制規定。
(2)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1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及第49條規定,有關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加班)、例假挪移等事項,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皆應經勞資會議同意,違反者應依相對應之規定裁罰,故事業單位仍依舉辦勞資會議。
Q2. 如果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人數未滿30人,是否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
A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故是否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應依「事業場所」(例如:OO公司XX廠)之員工人數是否在三十人以上為斷。
Q3.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
A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第8條規定,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至15人,資方代表可由事業單位中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選舉產生;無工會者,由勞方選舉產生,但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Q4. 如果公司有4名男性及6名女性員工,這樣要如何選派勞資會
議勞資雙方代表?
A (1)資方代表:無性別比例限制,人數與勞方代表相同即可。
(2)勞方代表: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單一 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故假設勞方代表名額為3名,則至少需有1名為女性。
Q5. 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如果要出缺時要怎麼處理?
A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簡單說明如下:
(1)資方代表出缺時,由資方「改派」。
(2)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如果代表不足時,應「補選」。或者,由資方將其人數減至和勞方人數同額。
Q6. 勞資會議勞資代表需依法向勞工局報備,而勞資會議紀錄也需要嗎?
A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外,會議 紀錄也要發給出席與列席之人員後,事業單位留存備查即可,並不需要向勞工局報備。
Q7. 如果要向勞工局報請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備查,是否有相關
文件可供下載使用?
A 本局的網站上提供事業單位報備勞資會議勞資代表相關表單(含申請函),事業單位可自行下載使用,請上網連結至本局首頁/勞資會議專區/勞資會議流程圖、相關表單及格式下載。
Q8. 什麼樣的狀況需要向勞工局報備勞資會議?
A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在勞資雙方代表依法選派完成
後,15日內將此名單報請勞工局備查;日後勞資代表有遞補、補選、
改派或調減時,亦應在15日內備妥名單報請備查。
Q9. 勞資會議代表的任期是多久?要怎麼起算?
A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勞資會議代表任期為4年。
而其任期之起算如下:
(1)首屆:自選出之翌日起算。
(2)各屆: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3)例外(如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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