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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1 ─ 勞保投保薪資可以追溯調整嗎?

Q:筱華原為公司的基層員工,每月薪資30,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30,300元,因工作表現良好,於107年12月1日榮升為部門主管,每月薪資增加為40,000元,惟因適逢年底及過年前公司訂單業務爆增,勞保承辦人因工作繁忙忘記於107年12月底申報調整筱華投保薪資為40,100元,嗣後想起趕緊電洽勞保局,是否可以補繳保險費追溯筱華自108年1月1日調整投保薪資呢?

A:不行哦!因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係採申報制度,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又投保單位如為實際反映員工薪資所得,亦可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員工投保薪資,均屬適法。但員工之投保薪資並無法以補繳保險費方式追溯調整提高。

Q: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呢?員工薪資變動時,如未即時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會有罰則嗎?

A: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等級金額填報,又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採定期申報調整制度,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如有變動,法定應申報期限為當年8月底及次年2月底前。以筱華為例:其於107年12月調升薪資為40,000元,公司可於107年12月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為40,100元,如未於107年12月申報,最遲應於108年2月底前申報,其調整自申報之次月1日生效,不可以補繳保險費方式追溯調整生效。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按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核處4倍罰鍰,員工如因投保單位未覈實申報投保薪資致保險給付權益受損,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


【小叮嚀】
投保薪資為被保險人領取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各項保險給付及計算保險費的依據,申報高低會影響被保險人權益及勞(就)保財務基礎,請各投保單位依員工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調整員工投保薪資,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避免受罰。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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