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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類場所禁止明眼人從事按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5項

1.醫療機構

2.車站

3.民用航空站

4.公園營運者

5.政府機關(構)

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

◆違反者

 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

 洽詢專線:勞動局身障就業科 

      03-3322101轉6814-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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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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