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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剛進入職場,許多新鮮人在到職時,可能會碰到公司有試用期的規定,藉以讓求職者與企業互相磨合及評斷是否能勝任此工作。然而不論公司有沒有規定試用期,勞工只要一到職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千萬不要忽視囉!

⚠️試用期的三大迷思⚠️

1.不需要理由可以直接開除?

如果試用期滿後認為勞方無法勝任工作,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資遣,注意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能逼迫員工「自動離職」。

2.不用付勞健保、加班費?

試用期的員工與正式員工一樣,受勞基法的各項規範保障,包括勞健保、基本工資、一例一休,以及婚假、喪假、病假等休假。

3.解雇不用給資遣費?

如已確定要解雇試用期員工,雇主須依照規定發放資遣費,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滿一年照比例計算。所以若是以月薪三萬六千元計算,試用期三個月屆滿後資遣應支付四千五百元的資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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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台灣就業通 TaiwanJobs W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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