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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且診斷永久失能者,得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認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工作所致,於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為職業病,且診斷永久失能者,可請領職業病失能給付。惟需於診斷實際永久失能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同一疾病以請領1次為限。
【說明】:
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前,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已逾2年未提出申請,或因罹於時效經本局核定不予給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其保險給付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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