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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被保險人因罹患子宮肌瘤致切除子宮時已年逾45歲,可否請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原有生殖能力,於加保生效期間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致不能生育,且當時年齡未滿45歲者,得洽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開具失能診斷書逕寄本局,另檢具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等,經由投保單位向本局申請失能給付。但切除子宮時已逾45歲者,不得申請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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