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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2月29日前死亡之國保被保險人,受益人遲於提出申請,依當時適用之規定僅可發給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年金給付。
現依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及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修法,受益人遲未於符合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可填寫「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申請書」,就可追溯補發自受益人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未逾5年請求權時效之年金,目前有人補發逾20萬元喔!
更多詳情:https://www.bli.gov.tw/0103713.html
#國保 #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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