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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新公司要求我去做體檢,我可以拒絕嗎?

 

A:現行法令對新進員工的體檢費用由何人支付並未明文規定,因此當事業單位提出要求時,政府機關對此並無從介入干預之權力,因此,建議雙方進行協商以達到共識。另外,如果到職之前已接受一般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而檢查期限未逾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2條第1項所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者(即65歲以上每年1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每3年1次;未滿40歲每5年1次),只要提出受檢證明後,即免再實施體格檢查。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1、12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

 

🤔其中「一般健康檢查」雇主依據勞工年齡不同應實施檢查次數如下:

 

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

 

2.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另外,若屬法定的在職勞工健檢,則應由雇主負擔其費用喔!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若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則可能處以3~15萬的罰鍰喔!

 

參考法令: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https://bit.ly/2m1GrvR

 

2.勞工健康保護規則:https://bit.ly/2PQrl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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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

 

#勞工健檢

 

#一般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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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官方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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