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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是否有期間之限制❓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勞動條件與解僱條件之差異❓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九個月,特定性定期契約如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至部分工時勞工僅係工作時間較事業單位之全時工作者為短,並非全然等於定期契約,仍須視其工作性質是否符合上述之非繼續性工作,雇主才能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另定期契約勞工之勞動條件,與一般不定期契約勞工並無不同,相關勞動條件均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所定標準;至於定期契約勞工之解僱條件,雖定期契約於約定期間屆滿當然終止,但雇主如欲於定期契約期滿前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有同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十三條但書規定情事之一,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且符合該法第十一條各款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事者,仍應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第十七條規定(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給付資遣費,與一般不定期契約勞工亦無不同。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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