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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年資認定、併計等之疑義❓

 

勞工之服務年資關係到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凡任職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的勞工,只要經過一年就會產生年資的權利,包括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均是年資衍生的勞工權利,但在勞資爭議中,年資在認定、併計又產生多種疑義,僅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規定,臚列於後:

● 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 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 第84條之2: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 施行細則第5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但特休、資遣費、退休金等,則在適法後才受到保障)。 另有其他特殊情況者,年資該如何認定併計為:

● 留職停薪:復職後前後年資應併計,但應扣除留職停薪之期間。

●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或普通傷病期間:應計算年資。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6月23日台(83)勞動三字第39742號函。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6月14日台(84)勞動三字第119983號函。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5月21日台(85)勞動三字第116217號函。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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