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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109年3月17日前向本部申請得直接自國外辦理引進移工之招募許可但尚未核發,或自該日起申請之案件,是否應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A:

雇主於109年3月17日前已向本部申請家庭類、雙語翻譯及外籍廚師之初次及重新招募許可,或海洋漁撈業、乳牛飼育業及機構看護之初次招募許可,或各業別之遞補招募許可,但尚未核准或自該日起申請之案件,應一併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經本部審認後,將核發招募許可及「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再由雇主交由聘僱之移工持上述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核發入國簽證。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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