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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但書所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應依個案審慎認定」是指

 

A: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係指由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所擬僱用十五歲以下兒童所擔任之工作及與該工作有關之周遭環境,應詳為審慎研酌有無對該兒童身體健康或心理發展產生不良影響者。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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