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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賈伯斯提醒大家~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規定,雇主如果終止和勞工的勞動契約,必須發給資遣費,試用期間權益與正式員工並無不同,當然同樣也得發給資遣費。

 

試用期過後不續用,屬於非自願離職,提醒大家離職前別忘記向公司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公司不能拒絕開立,若符合相關資格,還能依法領取失業給付喔!

 

如果雇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向工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https://goo.gl/wdNJWA )!

 

※資遣費試算表:https://goo.gl/6ujJ9Q

※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https://www.mol.gov.tw/topic/3075/6065/1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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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台灣就業通 TaiwanJobs W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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