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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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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之核發

1.一次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工保險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2.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勞工保險局會於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勞工保險局之日期為準。)

 

一、喪葬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注意事項:

1.若被保人無遺屬,或是其遺屬不符合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請領資格者,則給付津貼會從5個月變成10個月。

2.過世者本身的喪葬津貼及被保險人家屬死亡津貼只得擇一請領。

 

二、遺屬津貼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2.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給付標準

(一)、普通傷病死亡:

1.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2.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 屬津貼。

3.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二)、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注意事項:若被保人同時符合請領勞保的遺屬年金,以及遺屬津貼資格時只能擇一請領!

 

三、遺屬年金給付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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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二)、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三)、請領條件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述( 2 )項之子女,不在此限。

(2)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孫子女: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 2 )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3,000 元發給。

4.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注意事項:

1.遺屬年金可以追溯補發5年

2.此項給付,除被保人須符合以上資格外,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時,也要符合其遺屬資格,才可請領。另外,此遺屬年金發給時,若同一順位有多位遺屬則會加計發給,且若因職災死亡者,除發給遺屬年金外,會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金。

 

申請本人死亡給付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喪葬津貼:

(1)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及請領人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4)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2.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

(1)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請領人為養子女時,戶籍謄本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4)請領遺屬給付者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檢具之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副署簽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5)以「受被保險人扶養」請領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6)外籍勞工死亡,或請領人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備文件請參閱第5題問答之說明。申請遺屬年金者,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勞工保險局查核。

(7)申請遺屬年金其他證明文件如下:

(7-1) 配偶請領遺屬年金時,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

(7-2) 以「在學」資格請領遺屬年金者(子女或孫子女):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應於每年9月底前,重新檢具送勞工保險局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遺屬年金應繼續發給至翌年8月底止。

(7-3) 以「無謀生能力」資格請領遺屬年金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書據證件注意事項:

1.申請書除下列情形外,應洽投保單位蓋章:

(1)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並自行請領。

(2)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提出申請者,得自行請領。

(3)被保險人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且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遺屬得自行請領半數遺屬年金。

2.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3.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譯本未經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4.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與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註:海基會)

5.請領死亡給付者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檢具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監護人副署簽章,並檢附監護人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6.遺屬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時應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保險人查核。所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為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應包含中譯本,並須依規定經簽驗證手續。

7.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8.所檢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各點所列單位驗證或法院、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家屬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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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請領手續

一、被保險人及死者均為本國籍時,請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再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辦理申請:

(一)、戶政機關通報申請:

被保險人親自前往辦理死亡登記時,可攜帶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如被保險人無法親自前往辦理死亡登記,需填妥委託書並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

(二)、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

被保險人持有自然人憑證者,可透過勞工保險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線上申請。

(三)、書面申請:

請填寫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自行申請,不需投保單位蓋章),並檢附被保險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郵寄或親送至勞工保險局即可。

二、如被保險人或死者未於國內設籍,除填寫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外,應另備下列書件:

(一)、有效居留期間之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親屬關係證明。

(四)、若被保險人無法來臺領取給付,請出具授權委託書,由受託人於申請 書簽章欄加蓋受託人簽章或受託單位大小印章,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如欲匯入被保險人國外帳戶,請於授權委託書中載明被保險人英文 姓名、銀行及分行英文名稱、分行銀行英文地址及SWIFT CODE等國外 帳戶資料。

(五)、以上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 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需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1.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給付標準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工保險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注意:

1.因同一家屬死亡,有多位勞保被保人的家屬時,只能由一位勞保被保人,領取此給付。另外,身故者不限於有勞保。

2.當勞保被保人的家屬身故時,符合資格者,在五年內都可出具文件向勞保局申請!

3.身故者若為勞保身分者,則喪葬津貼與家屬死亡給付,只得擇一請領


 

 

勞保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電腦試算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電腦試算  

 

 

 

死亡給付申請方式:

1.可郵寄或送件至勞工保險局申請

地址:10013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4 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

2.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網路e櫃檯-e化服務系統」點選「個人申報及查詢」即可進入「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頁面(或直接鍵入網址: https://edesk.bli.gov.tw/na/ ),將自然人憑證插入讀卡機,輸入密碼、身分證號及出生日期登入後,選擇「申辦作業」/「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辦」功能,勾選「我已閱讀並接受上述同意書內容」後,點選「進入申辦作業」,即可開始輸入申請資料。

 

P.S. 沒有自然人憑證的朋友,請本人攜帶身分證+250元工本費到各地戶政機關申辦,接著就可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https://edesk.bli.gov.tw/na/)進行操作囉!

自然人憑證怎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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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表下載: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

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或死亡登記同時申請勞保生育給付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通報勞保局服務委託書

當序受益人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喪葬津貼切結書(申請書無切結書欄位者專用)

支出殯葬費用者請領本人死亡給付10個月喪葬津貼切結書(被保險人無遺屬)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勞工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查詢電話

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63

 

相關規定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

平均月投保薪資與保險年資計算說明

現金給付以郵局或金融機構媒體轉帳請領方式說明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案例分享時間>

保勞保期間遇上父母、配偶或子女不幸過世,可以申請勞保的家屬死亡給付,但同一位家屬過世只能請領一份,因此當有多位遺屬符合資格,由給付金額較高者代表申請是最好的選擇!

本案例中太太因老公過世符合資格,孩子因父親過世也符合資格,在計算過兩人分別的請領金額後,最終結果為建議由給付金額較高的太太代表申請。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試算系統幫你算 http://goo.gl/mIEZnY

 

[補充]過世者本身有保勞保,還多了「勞保本人死亡給付」這個選擇,但其中喪葬津貼的部分和家屬死亡給付僅能擇一請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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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時間>

勞工不幸往生,家屬可以申請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含2筆補助:

1.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用的家屬申請,發給5個月。若無遺屬可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時,發給10個月。

2.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遺屬可選擇按月請領遺屬年金(須符合請領條件)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勞工98年1月1日年金開辦前有勞保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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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懶人包(5)-傷病失能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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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家人不幸過世了,那麼自己或家人投保的勞保、國保、6%退休金有哪些保障要注意呢?

1.勞保有分:本人死亡給付&家屬死亡給付

▶ 本人死亡給付看 https://www.bli.gov.tw/0007865.html

▶ 家屬死亡給付看 https://www.bli.gov.tw/0007866.html

 

2.過世者本人參加國保死亡,有喪葬給付&遺屬年金

▶ 喪葬給付看 http://goo.gl/CpHTEY

▶ 遺屬年金看 http://goo.gl/WJglDY

 

3.過世者本人若有6%退休金尚未領取,或請領月退休金後死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可以領回個人專戶的退休金,說明看 http://goo.gl/BAWnaa


4.如果保國保期間死亡,但是也符合勞保死亡給付請領規定,要怎麼領,看 http://goo.gl/1x2pO4

 

 

親人不幸過世,有好多後事要處理,辦理後事也要一筆不小的花費,不知道勞工保險有哪些給付可以申請?

首先,勞保死亡給付分成本人死亡和家屬死亡。

被保險人在「勞保加保期間」身故,或在「退保後一年內」身故並且死亡原因在加保期間就已發生者,可由支出殯葬費者申請「本人死亡的喪葬津貼」,若遺屬符合資格還能請領「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或「按月請領遺屬年金」(請領遺屬津貼者,過世者須在98年以前有勞保年資)。

此外,如果遺屬本身有參加勞保,也可以選擇請領「家屬死亡的喪葬津貼」。

不過要注意!同一親人過世「勞保本人死亡喪葬津貼」和「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只能擇一、擇優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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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本人死亡喪葬津貼」和「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兩者的給付標準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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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家屬之死亡登記時,可一併跨機關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如前往戶政辦理死亡登記者,同時也是要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的人,則:

1.前往戶政辦理死亡登記時,一併攜帶「申請人的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

2.辦妥死亡登記後,告知戶政機關人員,欲辦理【跨機關通報】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交付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予戶政人員登打,經戶政事務所人員列印出【跨機關服務申請書】交由申請人確認資料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3.就可以一次完成死亡登記及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請

 

已經透過一站式便民服務跨機關通報申請,就不用再另外填寫書面申請文件寄送到勞保局喔! (不須重複申請)

 

被保險人沒有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受益人時,可否指定受益人?如不可,喪葬津貼如何請領?

1.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並非遺產,應依規定之受益人順序受領,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

2.被保險人死亡,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檢具證明文件,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雖遺有配偶,父母可以申請遺屬給付嗎?

1.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第2項有明定請領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之順序,有前順序受益人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惟第一順序受益人(配偶及子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第二順序之父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

(2)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4)提出放棄請領書。

(5)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3.如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4.例外情形:若配偶出具同意書敘明放棄請領遺屬津貼,則父母可以於請領時效內請領遺屬津貼。同意書應加蓋印鑑證明章,並檢附印鑑證明;或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外籍勞工死亡,或被保險人之遺屬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如何申請死亡給付?

1.受益人親自來台請領,須檢附親屬關係證明、受益人護照、居留證影本,無居留證者,應檢附出入境許可證影本(請於影本加蓋投保單位印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2.受益人在國外無法來台請領給付時,得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親屬關係證明,委託代領轉發,或匯入受益人在國外之帳戶。

(註:委託書及證明文件應包含原文及中譯本,送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若中譯本未經驗證者,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大陸或港澳地區出具之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或我國駐港澳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填寫申請書時,「申請人姓名」應填寫受益人之資料,「申請人簽章」欄位由受委託人簽章,受委託人為投保單位時,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3.請領遺屬年金之遺屬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勞工保險局查核。所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為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應包含中譯本,並須依規定經簽驗證手續。

 

被保險人死亡,已與配偶離婚,其子女未成年,如何請領本人死亡給付?

1.受益人尚未成年,其生父(母)如仍生存,雖業經與被保險人離婚,依法仍為受益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由其父(母)於申請書副署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現住址戶籍謄本申領。

2.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得依民法1094條設置監護人。若無設置監護人,得由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辦理計息存儲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

3.其餘應備文件請參閱第05102問答之說明。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得否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64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惟被保險人死亡時如已符合同條例第58條第2項請領老年給付之年資或年齡條件,其當序受益人如願意放棄請領死亡給付,選擇一次請領較優之老年給付,可依請領老年給付規定辦理。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實際從事工作,自願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嗣後死亡可以請領死亡給付嗎?

1.被保險人如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而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外,符合資格之遺屬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40個月,或按月請領遺屬年金(選擇請領遺屬年金者,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2.被保險人如因普通傷病死亡,其受益人不得請領其死亡給付。

 

請問何謂「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請領遺屬年金的配偶,與被保險人之婚姻關係應存續1年以上,期間之計算,是從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1年。

 

遺屬年金的申請和發給,是不是和其他年金一樣?

不一樣。勞保失能及老年年金,是從申請的當月起按月發給,但是符合遺屬年金資格條件的受益人,可以從提出請領之日起追溯補發5年內得領取的給付。

 

遺屬年金也是領到終生嗎?

不一定。不同身分之遺屬有不同之請領條件,於符合請領條件時,始得核發年金給付。遺屬一旦喪失資格條件(如因案羈押或拘禁、失蹤、配偶再婚、子女已成年並未在學),勞工保險局即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遺屬年金。

 

申請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津貼)有2人以上時,該怎麼領?如果協議不成的時候,勞保局會如何發給?

申請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津貼)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勞工保險局核定前另外又有人提出申請,勞工保險局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30日內完成協議;無法協議者,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津貼)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

 

在同一個順序的遺屬有人要領遺屬年金,有人要領遺屬津貼,請問該怎麼辦?

勞工保險局會以書面通知請領人於30日內完成協議;未能完成協議,勞工保險局就直接發給遺屬年金。

 

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也可以請領喪葬津貼嗎?

不可以。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並經勞保局依法逕予退保,於保險效力終止後一年內,因加保有效期間發生之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還能請領死亡給付嗎?

1.被保險人如係領取勞保失能年金期間死亡,遺屬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2.如被保險人係一次請領失能給付後死亡,因保險效力已終止,不得再請領勞保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每月匯入國外帳戶時要扣手續費,勞保局可以少扣一點嗎?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保險給付應逕匯入受益人之帳戶。遺屬年金之請領人如未在國內設有戶籍及銀行帳戶,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按半年發給,以減少每月國際匯款手續費之負擔。

 

勞保被保險人退保後,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有效期間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年資,其復於勞保退保後一年內死亡並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規定,勞保死亡給付應如何發給?

1.其遺屬依勞保條例第63條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時,應扣除前併計勞工保險年資給付總額後,發給遺屬津貼之差額。

2.如遺屬依勞保條例第63條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時,應俟併計勞工保險年資給付總額扣減完畢後,始得發給遺屬年金。

3.如遺屬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之喪葬給付,不得再依勞保條例第63條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因重度失能,是否不論領取失能給付一次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均不得再行請領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之失能狀態中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被保險人如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日後死亡時,其受益人不得再行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被保險人如選擇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時,則得由其受益人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失能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祗要是遺屬都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嗎?

1.遺屬年金的意義是在於長期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所以不是每位家屬都可領的,一定要符合遺屬的資格喔!

首先您要知道-「遺屬順位」

(1) 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2.接著您要符合-「遺屬資格」:

(1) 配偶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是如果您是無謀生能力或有 扶養(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是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子女,就不在此限。

B.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 其他如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也要符合勞保條例第63條所定的資格條件喔!

 

什麼情形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有下列情形時,符合條件之遺屬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

3.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勞保遺屬年金如何計算?

1.給付標準如下: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2) 最低保障3,000元。

(3)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4) 如果是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了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2.舉例(1):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遺屬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12,564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舉例(2):上例李先生如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每月遺屬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2)=18,846元。

 

加保期間死亡,勞保遺屬年金如何計算?

如果是「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或「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二種情形者,符合條件之遺屬也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給付標準如下:

(1)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

(2) 最低保障3,000元。

(3)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2.舉例(1):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12,564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12,564×50%=6,282元。

 

舉例(2):上例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每月年金金額:6,282 ×(1+25%×2)=9,423元。

 

家屬死亡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1.請領資格: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2.給付標準:按家屬死亡當月(含)起,被保險人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

(2)年滿12歲子女死亡:2個半月。

(3)未滿12歲子女死亡:1個半月。

 

申請家屬死亡給付要準備哪些文件?

1.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即可)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 已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僅需填寫「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即可。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勞工保險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勞工保險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勞工保險局。

 

外籍勞工家屬死亡,能否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要準備哪些文件?

1.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勞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2.外籍勞工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護照及居留證影本。(護照及居留證影本請加被保險人之簽章,註明與正本相符)

3.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1)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外交部有權視須複驗之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式決定受理與否,如有疑義請逕向該部領事事務局洽詢,電話:02-23432888)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所檢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各點所列單位驗證或法院、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被保險人請領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喪葬津貼,有無保險年資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投保生效後,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即得依照規定請領喪葬津貼,無保險年資的限制。

 

兄弟二人都參加勞工保險,父母死亡,可否由兄弟二人分別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依社會保險原則,對於同一事故,以發給一次為限。勞工保險也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所以兄弟二人都參加勞保,只能由一人請領。

 

有2人以上申請喪葬津貼時,該怎麼領?如果協議不成的時候,勞保局會如何發給?

如勞工保險局核定前另外又有人提出申請喪葬津貼,勞工保險局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30日內完成協議;無法協議者,喪葬津貼以其中核計的最高金額平均發給。

 

兄弟二人分別參加勞保及公保,父母死亡時,可否分別申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由於公保與勞保之法令依據不同,因此可以分別請領公保和勞保的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如其家屬(配偶、父母、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得否再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得由支出殯葬之人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如其家屬(配偶、父母、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依「同一事故不得重複請領」規定,不得再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惟如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優於本人死亡喪葬津貼5個月,家屬得放棄申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改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尚未申報戶籍登記,嬰兒就死亡,可否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向戶政機關補辦出生及死亡登記後提出戶籍謄本,就可以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死產或胎死腹中,能否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醫院開具之證明書係「死產證明書」,既為死產,應不屬出生後死亡,不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的祖父母死亡,可否請領喪葬津貼?

祖父母死亡,不在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給付之列,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養子可否請領生身父母的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被人收養後,和生身父母的血親關係雖然不因此而消滅,但是關於權利義務,則因為收養關係而停止,所以不能請領生身父母的死亡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的生母改嫁後死亡時,可否請領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本人如未被他人收養,其生母死亡,可請領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的繼父母死亡,可否請領喪葬津貼?

民法修正前(民國74年6月5日)被保險人於繼父(母)與生母(父)結婚時未滿七歲,且與繼父(母)同一戶籍自幼受其扶養,或檢附被保險人自幼受其扶養及繼父(母)生前有收養被保險人為子女之意思表示之相關證明文件,即得視同為養父(母),請領其喪葬津貼。其他未經辦理收養登記者,不得請領。

 

被保險人的翁姑(丈夫的父母)或岳父母死亡,可否請領翁姑或岳父母的死亡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與翁姑或岳父母為姻親關係,不在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親屬之列,不得請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當序受益人選擇請領老年給付,其家屬如有勞保,可否再申領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其當序受益人選擇請領較高金額的老年給付時,因其本質仍屬死亡給付,其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之家屬經法院宣告死亡,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之給付金額如何計算?

1.法院宣告判決確定之「死亡日期」及「判決日期」均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者,以判決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2.死亡日期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判決時已退保者,以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網路申辦作業相關Q&A

 

(1)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網路申辦作業是什麼時候開始上線?

答: 自105年10月21日開始上線。

 

(2) 如何於網路申辦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答: 請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網路e櫃檯」/「網路申辦查詢」/「個人查詢」,將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插入讀卡機,鍵入密碼、身分證號及出生日期登入後,選擇「申辦作業」/「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辦」功能,即可開始依指示鍵入申請資料並完成申請。

 

(3) 網路申辦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成功後,是否還須要再列印申請書件寄送勞保局?

答: 不需要。

 

(4) 網路申辦家屬死亡給付是否較紙本申請快速?

答: 是的。網路申辦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成功後,系統即直接受理產生受理編號,並於翌日產生相關申請書件送勞工保險局審查,相較於一般填寫紙本申請書,須經過郵件投遞、郵務寄送、勞工保險局收件、申請書受理鍵錄後再送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審查等流程,約可縮短3~5個工作日。(如須補正、查證等作業之案件,所需工作日另計。)

 

(5) 投保單位是否也可以透過單位憑證,在勞保局網站為被保險人申辦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答: 不可以。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網路申辦作業,僅限由被保險人以自然人憑證申請。

 

(6) 被保險人利用網路申辦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如何知道該申請案件已鍵入成功?

答: 被保險人在鍵入完成進行「確認」後,系統會出現提示「申辦作業成功」的訊息,並受理產生1筆受理編號,即表示案件已申辦成功。

 

(7) 若被保險人表示已利用網路申辦,而勞保局卻查無其申辦資料該如何處理?

答: 請於上班時間8:30-17:30電洽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02)23961266轉分機2263查詢。

 

(8) 被保險人利用網路申辦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完成後,才發現資料鍵入錯誤(如給付申請項目、帳號等),應如何更正?

答:

a. 申請資料鍵入當天發現資料鍵入錯誤時,可以再次進入網路申辦作業,於資料查詢畫面點選「修改」按鈕,進入系統後即可更正資料內容。

b. 申請資料鍵入隔天以後才發現資料鍵入錯誤,因案件已進入審核程序,如欲更正申請內容,請另電洽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承辦人詢問,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2263。

 

(9) 網路申辦有無時間限制?

答: 沒有時間限制,被保險人全日24小時均可登入勞工保險局網站「網路申辦查詢」/「個人查詢」/「申辦作業」/「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辦」作業。

 

(10) 網路申辦家屬死亡給付,資料有無外洩可能?

答: 勞工保險局網站採SSL加密傳輸機制,被保險人敏感性資料欄位亦予以加密儲存。

 

(11) 被保險人利用網路申辦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如出現網站無法登入、申請資料無法鍵入成功或有些操作上的細節等問題,該如何聯繫處理?

答: 請於上班時間8:30-17:30電洽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02)23961266轉分機2263詢問。

 

(12) 還沒有辦除戶(死亡登記),可以申請嗎?

答: 不可以,因為勞保局無法洽戶政機關取得審核所需資料。請先辦理完成死亡登記(即除戶)後,再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13) 網路申辦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是否須另寄送死亡證明、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等附件?

答: 已經洽戶政事務所辦理完成家屬死亡登記(即除戶)者,無須寄送死亡證明或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到勞工保險局;尚未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請辦理除戶後再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14) 被保險人沒有金融機構帳戶或帳戶有被扣押等疑慮者,可否於網路申辦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答: 不可以。勞工保險局已全面採用迅速、安全的金融機構媒體轉帳方式,將給付款直接匯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所以網路申辦家屬死亡給付時,會要求鍵入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資料,未鍵入者即無法申辦成功,如果被保險人有其他因素無法將給付款匯入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帳戶時,請改填紙本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扣押證明、催繳本金及利息存證信函、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強制停用信用卡通知書、查封財產通知書…等),並來函說明申請以開立支票方式核發給付。

 

(15) 家屬或被保險人未於國內設籍或已遷出國外,也可以線上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嗎?

答: 不可以。如果家屬尚未辦理除戶,或是外籍朋友,亦或是曾在國內設籍,但後來遷出於國外者,勞工保險局將無法透過戶政資料確認家屬的死亡相關資料及死者與申請人的親屬關係,所以申請人仍須檢附家屬的死亡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例如戶籍資料、結婚證明、出生證明……等等),又如文件係於國外製作者,其原文及中譯本需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並檢附申請人的居留證及護照影本等提出申請,以利勞工保險局審核給付。



 

勞工保險外籍被保險人資料表Q&A

(1) 為什麼要檢附「勞工保險外籍被保險人資料表」?

答: 勞保局為促進前端加保與後端給付作業之順暢性,加速審查外籍勞工申請家屬死亡給付案件,投保單位於申報外籍勞工加保時檢具「勞工保險外籍被保險人資料表」,將可協助勞保局日後親屬資料之審查。

 

(2)被保險人加保時已檢附「勞工保險外籍被保險人資料表」,申請死亡給付時是否就不必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答: 親屬關係證明係申請死亡給付之應備文件,且親屬關係可能有變動(例如結婚、離婚等),故加保時雖已填具「勞工保險外籍被保險人資料表」,申請死亡給付時仍須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並應依規定完成驗證程序。

 

(3)如何取得「勞工保險外籍被保險人資料表」?

答: 「勞工保險外籍被保險人資料表」已置放於勞保局官網,請至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 )「網路e櫃檯」/「網路快速服務」/「申請書表索取」/「勞工保險相關書表」/「給付業務所需表格」/「勞工保險外籍被保險人資料表」下載使用。

 

(4)「勞工保險外籍被保險人資料表」填寫注意事項:

答:

1.請以被保險人之母國語言正楷書寫。

2.親屬姓名請填寫全名。

3.若不知道親屬出生日期,該欄位可留空白,但親屬姓名及存歿狀況仍須填寫。

4.尚未取得居留證的被保險人,先填寫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可留空白。

5.被保險人如係被他人收養,父母親姓名欄位請填寫養父及養母的姓名。

 

(5)「勞工保險外籍被保險人資料表」應於何時提供給勞保局?

答: 以書面申報加保之投保單位,可將資料表連同其它加保應備文件,一併寄(送)勞保險局;以網路方式申報加保者,目前尚無法由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上傳資料,惟勞保局刻正開發網路申報加保可上傳資料表之功能,待系統增修完成,將另行公告再請補行上傳。

 

◎本問答中未說明之其它填寫疑問,得電洽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02)23961266轉分機2263詢問。

 

透過戶政事務所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一站式便民服務)相關Q&A

 

(1)「一站式便民服務」是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答: 自107年7月16日起實施。

 

(2)如何透過戶政事務所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答: 被保險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家屬之死亡登記時,一併攜帶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經戶政事務所人員列印出申請書交由申請人確認資料無誤後簽名或蓋章,一次完成死亡登記及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請。

 

(3)被保險人可否委託家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代為申請勞保家屬給付?

答:可以。被保險人可填具委託書(含被保險人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影本)後交由受託人代為提出申請。委託書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官網或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

 

(4)已透過戶政事務所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後,是否還需要將紙本申請書寄送 勞保局?

答:不需要。戶政事務所每日會將申請資料通報勞工保險局,無需再寄送紙本申請書件。

 

(5)已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後,才發現提供之資料有誤(如申請給付項目、帳號等),應如何更正?

答:

1. 通報申請當日發現資料有誤,可請戶政事務所人員刪除該筆申請案並重行新增申請資料。

2. 通報申請翌日才發現資料有誤,因申請案已進入勞保局系統,如欲更正申請資料,請另電洽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承辦人詢問,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2263。

 

(6)被保險人沒有金融機構帳戶或帳戶有被扣押等疑慮者,可否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答:不可以。因被保險人需另行提供書面說明及其他證明(如法院扣押證明、催繳本金及利息存證信函、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強制停用信用卡通知書、查封財產通知書……等)送勞保局,無法透過戶政通報系統申請,請改填紙本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勞工保險局辦理。

 

(7)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是否較紙本申請快速?

答:戶政事務所係每日將申請資料通報勞工保險局,相較於自行填寫紙本申請書,再經過郵件投遞、郵務寄送、勞工保險局收件、申請書受理鍵錄後送至死亡給付科審查等流程,約可縮短2~5個工作日。(如須補正、查證等作業之案件,所需工作日另計。)

 

(8)外籍勞保被保險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可否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答:不可以。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服務需要死者與被保險人皆於國內有戶籍者才可申請,倘死者或被保險人於國內無戶籍,請另填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勞工保險局辦理。

 

戶政機關通訊錄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局官方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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