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保被保險人,受益人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追溯發給「自原遺屬年金給付初次申請日起算,至被保險人死亡日」尚未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的遺屬年金喔!

詳細說明:https://www.bli.gov.tw/0103713.html

#國保

164841258_4404262342936609_2308601141601912041_n.png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官方臉書粉絲團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國保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人資HR兼總務 的頭像
    人資HR兼總務

    人資HR兼總務經驗分享的部落格

    人資HR兼總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