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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勞工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可即時受到保障,104年2月6日修正生效的《勞動基準法》第28條,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墊償範圍由原有的工資項目,擴大到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舊制)給付的退休金、資遣費及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給付的資遣費,但是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工如遇雇主歇業,並且有積欠舊制退休金或新、舊制資遣費的事實,經向雇主請求未獲得清償時,就可以檢具事業單位歇業證明及被積欠退休金或資遣費的債權證明,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再由勞保局就墊償金額範圍內向雇主追償,以簡省勞工個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費用及冗長的強制執行程序。

✅相關資訊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查詢 :

http://www.bli.gov.tw/0004329.html

 

資料來源:

小勞男孩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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