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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小教室-資遣預告期間
今天的勞基法小教室要跟大家說資遣費預告期間的問題!
大家知道被資遣雇主要提早幾天跟你說嗎🧐
📍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來哦🤓畫線筆記一下哦❗️
👉若雇主沒有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則要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哦!
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囉😉
若想要知道詳細的資訊或有任何勞基法的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撥打勞基法諮詢專線(07)8124613分機232~234詢問,也可以透過「私訊」向小勞男孩詢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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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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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小勞男孩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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