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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為內政部所訂應放假之紀念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所定應放假日如適逢同法第 36 條例假或休息日,應另予勞工補假。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應按勞動基準法第39 條規定,加倍發給當日出勤工資(即原本1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另自110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改為新臺幣160元,雇主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的時薪不得低於160元。是雇主使時薪制勞工於法定休假日(即國定假日)出勤,應按「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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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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