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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兒童清明連假薪資注意事項】
案例:
根據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的行事曆,110年度的兒童清明連假為四天,從110年4月2日放到110年4月5日,在安排員工的工作跟休假時,應該注意那些事項呢?
說明:
要知道員工在連假期間出勤薪水或加班費如何計算,最重要的就是先釐清「員工那一天是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還是國定假日?」
根據人事行政總處行事曆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110年度的兒童節因為與民族掃墓節皆在同一天4月4日,因此前一天4月3日放假一天。故若依照政府行事曆排班與休假之員工,則4月2日星期五與4月5日星期一補假為國定假日,4月3日星期六為休息日,4月4日星期日為例假日,若在國定假日工作,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加倍發給;若在休息日工作,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超過2小時者,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例假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僅有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出勤。
所以國定假日4月3日、4月4日當日是工作日時,應放假1日;倘遇到休息日或例假日,則須另外補放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勞工如有相關法令諮詢問題,歡迎向本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洽詢,電話:03-332-2101轉6804、6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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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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