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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薪資計算

農曆除夕(2/11)、春節(2/12-2/14)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基法給假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若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若欲調整成7天春節連假,可依「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110年2月20日的休息日與2月1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2月20日成為上班日,2月10日則成為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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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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