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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小常識】➡勞工投票日權益問答集
110年2月6日(六)為高雄市鳳山區議員罷免案之投票日,因此,該日
1⃣具投票權且2⃣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
🔍至於該日為原定之例假、休息等免出勤日者,不另給假給薪。
🤔舉例來說,一名正職上班族的月薪為3萬6000元,換算成日薪為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當日如果投票完之後再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需要另外支付 900 元的「加班費」(150×6=900元)。至於上班的班別是跨日班,或是下午4時以後才上班,只要投票日當天屬於勞工的工作日,意即投票日的午前0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間有出勤,雇主都必須就勞工該段期間出勤時數給予加倍工資。
🧐如果投票日本來就是休息日,勞雇雙方約定上班,則依勞工加班時數,依休息日之標準給予加班費。
👉此外,因選舉假的目的,是讓勞工可以免除出勤義務去行使投票權,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可以和其他工作日對調放假。
若想要知道詳細的資訊或有任何勞基法的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撥打勞基法諮詢專線(07)8124613分機232~234詢問,也可以透過「私訊」向小勞男孩詢問哦!
#勞基法小教室
#選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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