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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滯納金是如何計算的?滯納金如逾限未繳,勞保局會怎麼處理?
- 一、勞工退休金逾限期繳納期限仍不繳納者,將自限期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每超過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1倍為止。滯納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 滯納金計算:雇主應提繳金額×3%×滯納日數。
- 以7月份應繳勞工退休金10,000元為例,9月30日前應繳納,如屆期未繳,勞保局於10月中旬發函催繳,並限於10月31日前繳納,如提繳單位逾10月31日仍未繳納,勞保局就會從11月1日起按日加徵3%的滯納金,如提繳單位於11月18日繳清勞工退休金,加徵的滯納金為:10,000元×3%×17日=5,100元。
- 依前例,該提繳單位7月份勞工退休金10,000元逾限未繳納產生的滯納金,將於12月4日達到應提繳勞工退休金金額之1倍,但以滯納日數為34日計算出的滯納金為10,200元,勞保局仍會以應繳納勞工退休金金額10,000元為1倍計收滯納金。
- 二、因勞工退休金逾限未繳所產生的滯納金,勞保局會依規定寄發勞工退休金滯納金限期繳納處分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收到勞保局所寄發的處分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否則將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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