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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何謂試養期間?
- 答:法院在認可兒童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兒童共同生活一定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該段共同生活期間俗稱為「試養期間」,至於日後如收養兒童經法院認可,有試養情形者,收養關係可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 2. 我想收養未滿3歲的兒童,在試養期間是不是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答:可以,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文已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4年3月20日修正施行,所以在該條文修正公布生效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如果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育嬰留職停薪當時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在子女年滿3歲前提出申請,在試養期間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3. 我準備收養未滿3歲的兒童,在試養期間應該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答:試養期間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
- (二)、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如申請書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欄,業 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 (三)、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同時,依下列情形應分別檢具證明文件:- 無血緣關係者: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應出具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之試養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之被保險人應出具法院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 4. 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有哪些?
- 答:目前我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相關資訊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
- 5. 我在試養期間已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事後經評估不適任或法院不認可,是不是要繳還原領的津貼?
- 答:如果被保險人與收養兒童在先行共同生活,試養期間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事後經評估不適任或法院不認可,且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核准收養者,須將試養期間所領取之津貼退還。但如果未經核准收養事由是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則無須返還原領的津貼。
- 6. 哪些原因屬於「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 答:例如:對試養之兒童及少年有虐待、性侵、不當對待之情事,或自行提出終止收養等,皆屬於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另外,如果是出養方反悔或出養童經診斷有疾病無法照顧等原因終止收養,則屬於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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