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謂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4.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2. 失業給付最長可以領多久?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為限。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2.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9月10日以勞保1字第0990081813號令發布施行)
  3.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3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3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4. 依前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5. 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如果另有工作會不會影響請領資格?

  1. 依就業保險法第31條規定,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4. 申請人在何種情形下,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1.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2. 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3.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於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5.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期間,是否可領失業給付?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仍得請領失業給付,惟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15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6. 被保險人退職並領取老年給付者,可否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為保障失業之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或失業參加職訓期間之生活,該等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即不得核給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7. 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是否會影響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是以,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8. 領取失業給付者再就業時,有何規定?

領取失業給付者於再就業時,應於再就業之日起3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9. 失業給付之請求權,有無時間限制?

  1. 被保險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
  2.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辦理失業再認定。

 

10. 就業保險法修法施行後,哪些人可以請領最長至9個月的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即可請領最長至9個月的失業給付(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11. 失業勞工符合什麼條件才能加給眷屬給付或津貼?可加給多少?

失業勞工於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者,即得申請加給。每扶養1人即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最多計至20%。

例如:張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扶養2名眷屬,他原請領失業給付18,000元(30,000×60%),現可加給20%,加給6,000元(30,000×10%×2);所以合計失業給付及加給眷屬給付共可領取24,000元(也就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12. 申請加給眷屬給付或津貼,要如何辦理?

  1. 失業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或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應於「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或「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內填寫扶養眷屬資料,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就業服務站鍵入,就業服務站會於完成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或於推介職業訓練時將符合職訓資格之受訓學員及眷屬資料,併同申請人資料一併傳送至本局。
  2. 相關證明文件係指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身心障礙子女應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13. 扶養未成年之繼子女,可否申請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規定,所稱受扶養眷屬,係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前開受扶養子女應以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該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

 

14. 受扶養眷屬於同一期間已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勞工可否再申請加給該受扶養眷屬之失業給付或職訓津貼?

不可以。

 

15. 夫妻兩人均請領失業給付,育有一子為未成年且無工作收入,已由先生申請加給扶養眷屬給付,太太可否再申請加給?

不可以,不得重複申請。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如何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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