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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北觀點

▐ 交通補助是否屬工資?▐

劉昌坪合夥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案例事實】

A公司倉庫原在新北市樹林區,於105年遷移至桃園縣某紡織廠房一處。但A公司因考量到倉庫原地址樹林區,到新倉庫地址的距離超過50公里,可能會增加員工上班的通勤時間與交通費用,故A公司同意依交通距離遠近,提供員工每月交通補助2,500元,且員工必須按月核實申請。後來員工小美退休了,卻主張公司未將2,500元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其退休金,小美之主張是否有理? 

【法律規定】

一、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綜合評析】

一、 依勞動部函釋,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交通補助費,並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也就不能算是工資,無須於計算工資時將其列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以下同)80年11月2日台勞動2字第28790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1日勞動2字第21518號函:「事業單位以勞工實際居住所距離之遠近,核實發給交通補助費……,其性質與提供交通車接送勞工上下班相似,而與一般雇主按月發給全體勞工定額之交通津貼不同,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三) 勞動部107年6月25日於勞動部官網回覆如下:「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二、 目前我國相關司法判決,也支持勞動部上述見解,認為交通補助不必列為工資計算。

(一)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74號民事判決略以:「上訴人自承領取系爭補助款,係依系爭IJ-0215補助基準所核給(見原審卷第3頁起訴狀),並有系爭IJ-0215補助基準可參,而系爭IJ-0215補助基準之全稱為『交通、修繕、賀奠補助核發作業基準』,可見系爭補助款屬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等費用,上訴人亦自承領取系爭補助款時,不會因為是否請假而被扣減,可見系爭補助款之領取,與上訴人是否提供勞務並無對價關係,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工資報酬。… 是被上訴人稱依系爭IJ-0215補助基準所發給之系爭補助款,係因經理級主管以上主管職員工,有使用公務車、自用車而產生交通油資或車輛修繕保養等費用,或因交際應酬而有致贈賀奠儀之需求,爰提供一定限額預算,作為該等人員支出之上限,系爭補助款之本質係屬費用償還,或差旅費、交際費之補助,並非上訴人因付出勞動力所獲取之對價,非屬工資,應屬有據。」

(二)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91號民事判決亦指出:「1. 又上訴人自94年7月至102年12月,自被上訴人處受領交通費2,000元,自96年1月至102年12月止,按月領取被上訴人發給之交通費1,500元,固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惟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已將『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排除於工資範圍之外。上訴人亦陳稱交通費因需配合被告公司半年一次之考核,而由員工一次拿6個月份支款證明單,以申請6個月之交通費等語。可見上訴人領取之交通費,係經被上訴人核准而一次發給6個月份,則該交通費僅係被上訴人為支領人報支便利,簡化請領程序,同意請領人員無須實際提出單據即得依其職務在報支標準內請領,然未變更交通費係被上訴人核實後所給付之費用之性質,並非上訴人任職期間因給付勞務所得之對價。故上訴人主張交通費亦為工資等語,即非有理。2. 準此,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之保險佣金、保險費用及交通費,均非工資,不應列入其退休前1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以核付退休金,及列入每月工資計算以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 小結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差旅費、差旅津貼本質上即非屬工資之範疇。再者,依照上開司法判決及勞動部函釋,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交通補助費,並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非工資,更無須於計算工資時列入。故對於公司因交通距離遠近,而另因申請而補助之交通費,與公司與員工間已經議定工資包含交通津貼,而將之視為工資之一部分,兩者並不相同。故案例中的退休員工小美,恐怕是誤會了我國對於工資的定義喔!

< 本文內容不代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及理律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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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介紹:【勞北觀點】為北市勞動局邀請各領域專家學者,為社會上正發生或值得探討的事件/現象,與勞動議題關係的觀察或評論。於每月第1、3週之週三午間於本專頁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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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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